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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产没有过户的可以公证吗

发布时间:2024-11-11      点击次数:57
离婚后房产没有过户的可以公证吗

一、离婚后房产没有过户的可以公证吗

离婚后尚未完成房产过户手续,是否能够进行公证?

案列处置离异夫妇房产过户事宜关于离婚时涉及的房产变更,根据不同情形,需要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以下逐一分析:

1.无论身处协议离婚之途,抑或是诉诸司法途径解除婚姻关系,凡发生房产变动之事项,一般而言,皆须履行过户程序。不动产所有权的设立、转移、变更与消灭,必须经过依法登记才能生效,反之,未经正式登记,将不会产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特别规定者例外。

2.在离婚时涉及房产过户的,则需办理房产析产登记。

3.若某一方赠送另一方房产,即使已婚多年,只要赠与产权尚未完成过户手续,赠与人仍有权撤回其赠与意向。

4.若夫妻双方拥有共同共有之房产,在离婚之时理当予以分割。若仅一方欲完整获得房产,该方可支付另一方应享份额之折现值。在此情境之下,须完成房产过户手续以满足法律要求。

5.若夫妻双方暂时无意分割该房产,亦可保持共同共有现状,无需办理房屋过户流程。

6.如待处置之房产为一方单独所有,原则上毋须进行分割,自然无须办理房产过户。

诉讼离婚房产过户所需资料与流程如需进行起诉离婚后的房产过户过户,则需提供如下各项资料:

1.法院裁决之离婚判决书及相应复印件;

2.房产证书原件(若有共有权证,亦请提交);

3.申请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4.填写完整的房产登记申请书。

诉讼离婚房产过户之操作流程包括:

1.前往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房产所有权登记信息转移;

2.向所在地房管局递交免征契税申请;

3.办理房产析产登记手续并缴纳相关登记费用;

4.获取新的房产凭证。

协议离婚后房产过户提交资料与流程协议离婚后的房产过户事宜,同样需要提供如下各项资料:

1.房产证书;

2.申请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离婚证书及其复印件;

4.离婚财产归属协议书等相关文件。

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应当由各方一同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履行相应程序。若是享有权益的一方申请进行登记,还需要提供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作为证明材料。

协议离婚遵守下列条件:

1.婚姻登记机关接受离婚登记申请的前提条件包括:该机关具备管辖权;

2.旨在离婚的夫妻两方需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3.两方均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需持有离婚协议书,其中明确记载了两方同意离婚,并且就子女抚养、财产分配与债务处理等诸多议题已经达成共识的意愿;

5.申请人必须持有由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中国驻外使领馆所颁发的结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离婚后房产赠与能够撤销吗

在离婚诉讼中,关乎房地产赠与之撤销与否的问题有多重情况值得我们探讨。

首先,我们来看赠与婚姻关系相对方。

第一种情况是离婚协议载明的赠与条款。

作为婚姻结束协议,其主要作用在于解除双方法定设立的婚姻关系。

因此,离婚协议中所载明的甲方将自己婚前的个人房产给予乙方这样的条款,实际上被视为附加解除了双方人身关系的条件的赠与协议。

如此,此类赠与过程带有极其明确的条件限制,而且这些条件隐含着特定的道德责任属性。

当甲乙双方按照离婚协议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之后,赠与条件已然成就,依照法律规范,这类赠与是不能随意撤销的。

第二种情况则是婚内存续期间的赠与承诺。

在夫妻之间达成有关财产的共识,只需双方为真实意愿表达,且没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便应当被认可为有效,并在法律层面上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同样,关于房屋赠与方面的约定,无需履行涉及物权变动的法律手续。

在离婚案子发生之时,法院可以作出房产归接受赠与的一方所有的判决结果。

对于任何一方提出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除非出现欺诈、压迫等情形,否则法院通常不会支持。

接下来,我们讨论共同赠与子女房产的问题。

涉及的对象,如房产这类重要资产范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进行正式的不动产登记确认极为必要。

至于尚未将房产所有权转移至子女名字之下的情况,指示赠予行为仍未全部完成,此时赠与人有权利重新考虑这一赠与举动,选择是否撤销此项赠与。

但需注意,如果已经做好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那么一旦赠与者想要反悔,就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当初的协议存在欺诈或受压迫的情况,否则原则上不应予以撤销或者更改合同内容。《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离婚后房产没判怎么处理

关于离婚之后房产尚未裁定的对策主

要有以下几种:

1.首先,建议双方先行进行协商解决,共同就房产的所属以及平分问题形成一个明确的共识,并且以书面形式签署相关协议。

2.如果经过协商未能达成一致,那么当事人仍可选择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申请,请求法庭对该房产进行科学公正地分割。在这一阶段,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需准备充足的证据材料,例如房产证副本、购买房屋时的契约等等,以便在法庭上进行举证。

3.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现行的法律条文,法院将依法作出最终的判决结果。

离婚后房产过户需视情况而定。无论协议或诉讼离婚,涉及房产产权变动,通常需办理过户手续方生效。特殊情形需依法规判断。诉讼离婚过户需判决书、房产证等文件,按流程办理。协议离婚过户需房产证、身份证、离婚证及财产协议,双方共赴房产交易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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